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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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晓军律师秉承“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的信念, 以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公平正义审判为己任,执业以来,代理刑事辩护几百起,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具备敏锐、强势的刑事辩护风格,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减刑及不捕、不诉的结果。
代表案例:
代理大连某公司总经理集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200余亿元,为当事人争取到较轻刑罚;
带领团队代理某集团公司集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余亿;
带领团队代理上海某公司大连分公司集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金额66亿元,为当事人争取到较轻刑罚;
代理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案,涉案金额60余亿元,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
代理北京某公司总裁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40余亿元;
带领团队代理北京某公司威海环翠分公司集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金额20余亿元,全部判决缓刑;
代理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10余亿元,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
代理大连某公司区域经理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6.9亿元,检察院给出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建议,最终为当事人在一审中争取到缓刑;
代理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案,涉案金额6.6亿元, 量刑建议为无期徒刑,经辩护人争取,最终判决为有期徒刑;
代理葛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审计涉案金额3.2亿元,经沟通贷款诈骗罪不成立,涉案金额改为1.6亿元;
代理北京某公司大连中山分公司经理邹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阶段,涉案金额4亿元,检察院量刑建议3-5年,最终判决2年羁押刑;
带领团队代理北京某公司黑龙江牡丹江分公司集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涉案金额3亿元,让法院合议庭集体给出缓刑的建议;
代理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案审查起诉阶段,涉案金额1亿余元,原量刑意见七年,后经沟通量刑意见改为缓刑;
代理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2亿余元,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代理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案,涉案金额7800 万元,检察院不予批捕;
带领团队代理上海某公司黑龙江黑河分公司集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一审阶段,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现公司负责人监外执行;
代理上海某公司黑龙江牡丹江分公司经理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 4000余万元,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代理上海某公司黑龙江绥化分公司经理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案金额 3000余万元,现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经沟通现在案件已中止办理;
代理上海某公司黑龙江嫩江分公司经理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一审阶段,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为当事人争取到较轻刑罚;
代理张某控告董某职务侵占罪一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本案已经法院审判,判决董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代理北京某公司大连市花园口分公司经理肖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阶段,将应退赔金额2000余万元全部免除;
带领团队代理北京某公司大连金州区分公司集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二审阶段共16人上诉,11人由实刑改判为缓刑,3人减刑,缓刑被告人于判决当天释放;
带领团队代理北京某公司大连某分公司集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最终在量刑建议以下为当事人争取到较轻刑罚;
代理刘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检察院给出实刑量刑4年建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代理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阶段,丁某某在同案被告中较量刑意见获最大幅度减刑;
代理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一审阶段,经沟通改变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决刑期较量刑意见减少;
代理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经过二审辩护最终改判减轻处罚;
代理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法院最终将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五年;
代理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检察院不予批捕,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代理李某某非法经营罪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起,最终在一审为当事人争取到两年半的刑罚;
代理控告姜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成功立案,并帮助当事人顺利拿到被拖欠多年的欠款。
